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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非正式替代程序——兼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執法程序的完善

摘要

诉讼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包括仲裁、调停、诉讼上的和解、当面谈判等,各自都有自己的程序规则。本文选择中国反垄断法选择顾问性意见、劝告和谅解这三种非正式的替代程序,是因为这三种类型涵盖了纠纷解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这三类程序的整合,使竞争法中的非正式的替代程序,具有了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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