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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完善——兼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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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概说

(一)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

(二)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性质

(三)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特征

二、我国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立法源流与运行现状

(一)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立法源流

1.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复议

3.诉讼财产保全涉及赔偿的原因

(二)诉讼财产保全程序运行现状

1.《民诉司法解释》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完善

2.《民诉司法解释》不足之处

3.地方法院司法观点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三、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比较法考察

(一)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诉讼财产程序立法规定

1. 德国的相关规定

2.日本的相关规定

3.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4.我国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二)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诉讼财产保全程序设置比较

1.诉讼保全程序的申请

2.诉讼保全程序的复议程序

3.保全错误的认定

四、完善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构想

(一)规范申请环节

1.要求申请人疏明保全原因

2.要求申请人疏明财产保全必要性

3.对申请人用担保补充疏明的限制

4.限制诉讼财产保全适用范围

(二)充实复议处理方式

(三)统一保全错误认定标准

1.以标的额存在差异为标准的分析

2.以申请人主观过错为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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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40年代初,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立法中就确立了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此后,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名称历经了“假扣押”、“暂先处置”与“保全处分”等变化。这一程序的出现,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需要,还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极为常见。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旨在暂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保障日后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一方面,这一程序的申请、复议等环节与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的交易机会和工商税务办理等事宜。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财产保全对于申请人参与分配时的受偿顺序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运行一直为当事人和法院所密切关注。当代主要国家(或地区)对这一程序的修改也表明重视诉讼财产保全成为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共同趋势。因而,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梳理立法源流,借鉴比较法的规定和实践,试图从申请、复议及确立保全错误认定标准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求充分适当地发挥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功能。论文写作末期,《民诉司法解释》适时颁布,第七章对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对这部司法解释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章共三万字,各章主要研究思路及观点概要如下:
  第一章为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概述。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是申请人在权利尚未得到裁判确定之前,为了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暂时禁止被申请人对相关财产进行处分的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程序具有一般民事程序的属性;作为一种暂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程序,它又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章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立法源流与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民诉司法解释》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复议期限、解除保全条件进行规定,但仍未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进行规定,致使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立案后并不考虑是否有保全原因和必要性即申请财产保全;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适用财产保全进行限制;未对复议处理方式进行规范,有的法院单方听取当事人意见做出复议决定、有的法院仅对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即做出复议决定;未统一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标准。在全国性立法未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司法观点不统一,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可预见性。
  第三章是比较法考察。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及德国、日本等国家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相关立法均在申请、复议等环节对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严谨的立法不仅实现了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也从源头上减少、甚至避免了保全错误的可能。
  第四章是完善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构想。通过研究我国立法沿革和比较法,本文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申请、复议和统一财产保全错误认定标准。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对保全原因和必要性进行疏明,由法院进行审查,并排除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适用这一程序;充实复议环节,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统一认定保全错误的标准,确立正确行使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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