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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赔偿基金的法理定位与制度构想

     

摘要

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救济制度供给不足,行政和解金与IPO先行赔付制度局限性明显.赔偿基金实为侵权人与投资者和解的具体形式,并非公法救济,其秉承的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赔偿基金是在救济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构建的适应于当前法律环境的最优选择,对其构建应当体现证券市场的效率性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价值选择,并充分考虑与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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