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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公告制度的立法重构

     

摘要

商事公告的义务被赋予给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在履行义务时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导致了侵害第三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商事公告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基于此,我国应尽快颁布系统的《商法典》,并针对商事公告制度进行专门性规定.同时,国家应将商事公告的义务赋予给商主体,明确公告方式,让当事人承担更具体的法律责任,把商事公告制度置于更加透明的司法监督之下,以此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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