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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及标准

         

摘要

2015年5月1日实行的《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修复了行政诉讼的争议解决功能,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但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审查标准,审查的方式等均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应当结合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继续研究,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应结合国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探讨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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