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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及其相关规定之反思

     

摘要

讨论了现行《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及其相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体例安排和义务配置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指出以行政协商与财政激励相配合的实施机制应是水土保持工作今后主要的发展方向,并应将其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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