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水土保持 >新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的正确适用探讨

新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的正确适用探讨

     

摘要

新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第四十四条赋予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措施,主要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详细阐述了查封、扣押两者的区别、正确使用以及在水土保持执法中适用的法律程序.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