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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上)

         

摘要

cqvip:前言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非常需要技巧的,既要满足专利法和专利细则的各项形式规定,还要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又要保证不能超过说明书的原始记载内容,同时最好还要为后续的程序,比如审查意见答复及复审等程序保留修改的空间。因此笔者在下文中通过对中国和日本两国在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定上的比较使各位更好地了解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8期|95-96|共2页
  • 作者

    袁颖;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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