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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还是不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理解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四款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之时的基本处理原则,即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这一条规定是完全的使用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概念,故对其的理解是否正确直接决定着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能否等到实现。该条背后体现的是行政权力与私权的较量,其实质是自由与强制的冲突,公开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信息公开对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为了最终体现私权利益的公共利益,在法治社会中两者总是能够达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依靠执法者与法官参考几个主要的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内心确认来认定某一隐私性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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