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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基于意大利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及适用的启示

     

摘要

我国现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法对纳税人虚开行为的入罪处罚存在打击面过宽、力度过大的问题,同时针对特定虚开行为,在处理与逃税罪的关系上也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当前税收征管方式从以票控税逐步向信息管税转变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意大利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判决和学说观点,并基于其重要启示,我国虚开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税收犯罪刑事立法应当以处罚对国库利益直接有损的行为为基本理念,而虚开罪属于危险犯,作为这一基本理念的例外而存在,其应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虚开罪的客观要件,仅规定为他人虚开一种虚开行为,将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种行为以逃税罪的名义进行处罚,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以共犯的名义按照虚开罪或逃税罪处理;在主观要件上,增加开票方是为了使他人逃税的目的而虚开发票;为避免一事二罚以及变相扩大虚开罪的应用范围,应排除开票方、受票方分别基于逃税罪、虚开罪共犯名义受处罚;降低虚开罪的处罚力度,与逃税罪的刑期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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