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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权利的现实弱化与对策

         

摘要

<正>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规定:“中小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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