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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

     

摘要

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作为根植于学术自由的微观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包含公权因素的学术自治权,属于大学自治权的“核心领域”.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的行使,既因法益平衡要求而需特殊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恪守“最低限度的行政法治”;又基于学术自由内嵌的民主胜任与沟通自由属性,确立特殊优位与合作强制原则,培育和建构大学自治秩序,倡导“任务导向型互动式法权治理”.公立高等学校专业判断权法律规制的法理证成,将为其良法善治提供理想图景、反思依据和实践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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