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淮法治 >只有一方具有斗殴故意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只有一方具有斗殴故意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摘要

【基本案情】2015年2月27日下午13时许,王某与陈某在含山县东关街道康达医院门口因车辆停放产生口角并引发争吵,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劝离现场,王某满怀气愤地驾车离去。下午14时30分许王某看到陈某的车停放在东关街道"超新"网吧门口,随后王某电话邀集李某、金某、杜某、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2016年第10期|57|共1页
  • 作者

    黄宁;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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