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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问题研究——以房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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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中的难点及创新

一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 案件评析

(一)主张定聚众斗殴罪的理由

1、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本案犯罪事实梳理

3、本案证据梳理分析

4、本案定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分析

(二)主张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

1、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为定罪依据

2、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为定罪依据

(三)个人评析

三 思考建议

(一)对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问题思考

(二)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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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刑法分则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秩序罪中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虽说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在刑事审判、辩护等司法实践认定中也相对简单,但关于该罪第二款的司法认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的重伤、死亡结果的转化及定罪问题却是现实办案人员遇到的难点以及庭审辩护中的争议点所在。与此同时,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结果时,关于是否有直接责任人(即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的情况下,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是否全部转化,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致使司法实践和学者理论界对于该罪第二款的理解有所偏差。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现实案例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罪的认定以及与故意伤害罪两罪的界限研究,力求保证整体与现实取证平衡的情形下实现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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