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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摘要

自1997年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聚众斗殴罪便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是刑事犯罪中常见犯罪类型,尤其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看,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可以说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区别认定是十分必要的,就两者的区别而言,虽然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但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作出区别的。笔者拟结合自己亲自辩护的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就如何区别聚众斗殴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进行探讨,略述管见,抛砖引玉,以供大家参考并共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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