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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信息技术构建大文化传媒行业体制的合法性

         

摘要

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已进入历史的新阶段.计划体制下确立的“技术分类—专业分工—行业分系统”的文化管理架构及其依赖于类型技术所提供的专业性边界和行业制度合法性,业已受到来自于高速发展的数字信息技术对文化市场和行政管理系统一体化要求的巨大挑战.数字信息技术的平台效应,能够抹平由类型技术所支撑的传统文化行业之间的专业性差异及边界.借助于数字信息技术平台整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博物馆等行业,形成以数字生产、数字传播和数字消费为基础的大文化传媒行业,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大文化传媒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廓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形成新时期文化体制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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