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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法人“住所”的确定和管辖权问题

         

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投资者国籍的确定主要依据“成立地”、“住所地”和“控制”几种标准,国籍的认定会影响法人是否能够获得国际投资条约的保护以及仲裁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法人成立地的标准通常无争议,而“住所”的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和实际联系地两种标准.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作为投资者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结构安排选择能够使其利益最大化的住所,这可能导致条约滥用,增加东道国被滥诉的风险,也增加了投资者住所确定的难度.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住所”需要合理界定,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不使东道国承担过重的条约义务;且符合《ICSID公约》尽可能保护国际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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