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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约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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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2 中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明文约束: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辨析

2.1 限定管辖权范围

2.2 当地救济优先条款

2.3 岔路口条款

2.4 重大安全例外条款

第3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现实约束:仲裁庭的法律适用实践分析

3.1 对“保护伞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

3.2 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性解释

3.3 仲裁庭解释对于管辖权的现实约束的转化趋势

第4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约束的中国问题:现状,发展及启示

4.1 涉华IIAs中约束仲裁管辖权的概况

4.2 近期涉华IIAs中明文约束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条款分析

4.2.1 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

4.2.2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4.3 涉华IIAs中约束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趋势及启示

4.3.1 发展趋势概述

4.3.2 启示一:明确管辖范围

4.3.3 启示二:构建缔约国联合审查机制或公共利益通知制度

4.3.4 启示三: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

4.3.5 启示四:谨慎使用“保护伞条款”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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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如何实现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主权规制之间的合理平衡,是目前的热点关注之一。在投资自由化的今天,对于投资者的过分保护,往往使东道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公共利益置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干预之下,东道国的国内秩序被扰乱,或其资源不得不浪费在应对这些仲裁上。“卡尔沃主义”由此兴起,或一些国家在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中放弃“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而转向争议主体均为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促进投资自由及保护投资者利益,ISDS争端解决仍然需要在IIAs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为了维护东道国的主权与公共利益,又需要对仲裁庭的权力进行一定限制,防止其不适当的扩大。  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是仲裁庭行使权力的起点,对其进行合理约束,是杜绝仲裁庭滥用权力的首道防护墙。以往的国际投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发达国家普遍有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的倾向,但近期随着TPP,中澳FTA等新型经贸投资协定以及“菲莫案”裁决的出台,各国逐渐转向对仲裁庭管辖权的限制倾向。  针对这一变化趋势中国应吸取哪些经验,其缔结的IIA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符合限制仲裁管辖权的要求与否,谈判中的IIAs应如何设置仲裁管辖条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以经贸投资协定文本和投资仲裁案例为基础,总结国际投资仲裁中管辖约束机制的现状、规律和发展趋势,并提出IIAs谈判中约束仲裁管辖权的有益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唐爽;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国际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龚红柳;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权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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