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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

     

摘要

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既是民法典圆满其完整性、彰显其时代性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固本强基、良性运行的需要,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区隔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封闭整体是现有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设计中共同隐含的前提,但这一前提的理据并不充分.尝试提出既不拔高、放大也不抑制、压缩知识产权特殊性从而使之以本原、正常形态"融入"民法典的可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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