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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刑法立法类型化原则的应用

         

摘要

由于风险社会的来临,各种风险削弱了人们的安全感,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通过立法表明了自身积极作为的“姿态”.在立法频繁的当下,倡导刑法立法原则的类型化更为必要.对既存刑法进行类型化审视,会发现行为类型化观念的缺失是造成当前刑法膨胀的主要原因.增设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没有充分考虑虐待罪的类型化,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典型败笔.类型化程度要求类型应到达一个明确的水准,既保持类型的开放性又不至于使类型丧失稳定性.类型化程度包含类型的张力和类型的边界,前者指涉类型的内部结构,后者关系到类型的界域.刑法立法类型化原则有助于实现刑法体系的简约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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