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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企业破产应有所区别——对《新〈破产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摘要

正 读了今年《内部参阅》11期上《新〈破产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文章,深受启发。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许多问题,也有些想法,在此提出来,与张彦宁教授商榷。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问题《破产法》的主旨在于:建立一种“该死的企业能死”的机制,并同时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企业法》规范了企业的产生和运行,《破产法》则规范企业能正常消亡的法律内涵,所以,《破产法》是现代企业运行法律体系框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严格地讲,它只适用于规范的现代企业。因为现行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由国家资本建立的无限责任企业,它对社会、职工及债权人应负无限责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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