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南农机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摘要

(续2005年第4期)第十五囊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机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变更后的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四)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五)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变更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需要办理拖拉机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八)变更登记的日期。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