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定性研究

     

摘要

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具有极高的定性价值.权利受侵害人获得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两个层面,不能以实体性权利否定程序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使用的"威胁"、"要挟"方法,应当予以合法性审查并符合明确的法律标准,同时,防止把民事"胁迫"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有其规定的识别价值,具有排斥"凭空地"索要他人财物之外的索要财物行为入罪的规范意义.一个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其性质应当由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来决定而不是由数额是否合理来决定,数额只能影响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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