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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入法”:从人权中来,到人权中去

     

摘要

环境权的产生发展始终与人权有着重要的联系。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需要对环境权进行立法确认,而环境权的主体不确定性、价值多元属性和权利对抗性是制约其法制进程的瓶颈。我国环境权入法可以有四条途径:一是环境权“入宪”;二是人权入环境法;三是环境权法制化,特别是环境能动司法;四是借鉴财产权的“权利束”理论,并借鉴民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具体权利的冲突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差异,形成共同利益和保护权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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