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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模式的选择与谈判主体制度的构建

     

摘要

在现有体制不做原则性突破的前提下,目前我国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分层集体谈判模式,并进而分层确立谈判主体制度:一方面,在地区、国家层面或产业、行业层面以及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的集体谈判,应以多方谈判模式来替代劳资双方谈判模式,明确规定集体谈判为三方机制的主要功能,政府、利益相关者也可成为谈判主体;另一方面,在企业层面,应在政府主导下由劳资双方作为谈判主体,政府给予劳资双方足够的协约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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