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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改革:以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为视角

         

摘要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没有审理案件却可以决定案件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功能引起了较大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案件功能对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两种价值的影响.审委会改革经历了由较低水平的内部独立与组织裁判能力向较高水平的内部独立与组织裁判能力发展的改革轨迹.通过改会议制为合议制,分割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程序技术提高了审委会的内部独立,而由低职级到高职级的发言表决顺序,施加院长责任保证民主评议的技术措施则提高了审委会的裁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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