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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笞杖改罚金的刑制改革及其困境

         

摘要

笞杖为清律“五刑”制度中最轻的刑罚,律例虽有规定,实施却颇为随意,实际成为问案官员灵活处置细故案件的工具,同时亦难免任意高下之弊。义和团事变以后新政推行,朝野多认为笞杖损毁身体,不合西法潮流,废之有助收回治外法权。1905年修律大臣首先奏请笞杖改罚金,其他身体刑亦陆续废止。清廷明快允准之后,引起罚金较难实施、分配大起纷争等系列难题。特别在上海租界,清廷本欲借此向外人展示修律成效,但中外谈判结果,公堂只能处置监禁五年以下之案件,笞杖改罚金又使刑罚威慑力大减,引发租界治安恶化,公堂、工部局、领事团和华人舆论群起质疑。种种困境彰显新章旨在与西法接规,注重外交,却未能就实施条件通盘考虑,新旧法制的过渡陷于进退失据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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