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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社会调解'模式的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河南省调解年活动为中心的考察

         

摘要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当前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一项司法政策。审判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原则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即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平息纷争、化解矛盾,切实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为衡量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标准。本刊编辑部注意到,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院调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过程。尤其进入新世纪后,法院调解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此次法院调解的复苏并非简单地回归至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状态,而是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其中,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尤其引人关注。遗憾的是,对于这一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的实践,学界迄今为止尚缺乏系统的梳理和升华。必须承认的是,受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具体措施和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或许这也是学界少有系统研究的原因之一。如果我们并不致力于整体描述,转而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或许能聚焦问题并展开更深入的剖析。就此而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09年1月启动的"调解年"活动,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而且在法院调解社会化方面有着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尝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刊试图以笔谈的形式以河南省的实践为基础,参照其他地方法院的经验,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机制和实践类型予以系统梳理。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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