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农村金融》 >第三人单方作出的替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第三人单方作出的替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在什么条件下生效?

         

摘要

案情1998年9月23日,我省甲支行因出具累计金额1600万元的巨额虚假存款证明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后追加为第三人,涉入诉讼。由于案情重大,省分行和二级分行二次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该案原于1996年11月,青岛市工商银行向借款人青岛市A公司发放信用证打包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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