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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单方允诺构成的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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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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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第三人单方允诺构成的债务加入的定义和特征

二、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的产生原因和法律效果

三、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的类型和形式

四、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

五、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后的追偿权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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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理论上,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被界定为第三人单方允诺或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并且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认可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
   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在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合同情况下,单方允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
   我国认可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方便法院进行证据认定等需要,将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三人单方允诺行为亦可构成债务加入后,使债务加入脱离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而存在,加强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的法律约束力,也回避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因性与无因性的争论。
   认可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即认可债务加入的第4种类型。该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又可分为:并存的债务加入合同未成立和存的债务加入合同无效两种情况。第三人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亦可采口头、书面、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属于不要式民事行为。
   第三人单方允诺代债务人清偿要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具有以下条件:1、原债务有效存在;2、原债务可以转让;3、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4、第三人单方允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加入本身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故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依两者之间基础关系来处理。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并向债权人清偿后,第三人一般可得按不当得利之债向债务人追偿,而特殊情况下,债务加入亦成立无因管理,第三人可按无因管理之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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