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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银行信用风险约束的微观金融机制

         

摘要

第一步,要明确界定国有银行现有的自有资金的产权关系,在我国银行的资本金中,由国家财政历年拨给的信贷基金的产权应明确办界定国家(中央政策)所有,并相应地折成自有股作为银行的实收资本,银行因年业各活动形成的留成利润中一部分应属于国家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因此这一部分也可折成国有股(由中央政府持有),同样作为银行的实收资本,另一部分应视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成果,可作为银行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来处理,至于如何区分这部分自有资金,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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