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大观周刊》 >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

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

         

摘要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人格之一。它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能力等民法概念没有谁决定谁的关系。我国现行民法缺失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实践中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受制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这使得民事责任承担的法理十分混乱,同时导致我国现阶段多部法律存在漏洞,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法中明确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在法理上可以理顺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同时有利于发挥法律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