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5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62105篇;相关期刊38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医学杂志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山东省医学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学术会议暨山东省康复医学会精神康复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学术会议、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文献由558位作者贡献,包括汤涛、张钦廷、叶志宏等。
民事行为能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2105篇
占比:99.11%
总计:62662篇
民事行为能力
-研究学者
- 汤涛
- 张钦廷
- 叶志宏
- 庞艳霞
- 汪建君
- 李文成
- 蔡伟雄
- 吴家声
- 黄富银
- 郑晓剑
- 魏波
- 乔桂银
- 何俊佳
- 侯雪梅
- 刘双臣
- 刘旭
- 刘鑫
- 吉中孚
- 天平
- 安炫俊
- 尹家馨
- 尹潇
- 巩新建
- 张云民
- 张强
- 徐宏平
- 徐文海
- 朱广新
- 李憣
- 李春雨
- 李玺
- 杨代雄
- 汪丽英
- 涂广骏
- 牛万成
- 王克衷
- 王芳
- 管唯
- 赵传绎
- 邝飙
- 邢学毅
- 陈炘
- 陈言
- 马长锁
- 魏旭
- 魏盛礼
- 魏美妮
- 丁新伟
- 万勤
- 万映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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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珍;
潘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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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缺乏关于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统一立法,不同城市有关规定存在着差异,给未成年人出行带来不便。与此同时,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在此背景下,对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应以年龄为标准判断未成年人可否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并将可单独乘坐的年龄界限设定为8周岁。对于不能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1名成年旅客可以陪同免费随行的人数不应限制且均予免费,以推动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对于可以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包括法律上拟制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均给予成人票价50%的优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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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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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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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荣;
周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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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聋哑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案例,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方法略有不同。笔者从聋哑人民事行为能力、登记询问制度、“残疾人证”效力等几方面分析处分不动产行为并提出相应建议。认为在办理聋哑人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宜与同级残联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聋哑残疾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并通过绿色通道予以关心关爱。同时,应通过专业人员介入与聋哑人交流,确保其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表达,并通过细致的询问制度保障其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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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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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人国家监护具有特殊性,除了补足行为能力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而我国现有的国家监护制度以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为前提,形成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真空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从定位上明确了民政部门在国家监护中的核心作用,但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现有的照护制度亦存在保障程度不足、方式单一的缺点。通过对美、德两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查,结合我国国情,共有两种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法律建构的路径,其中建立在民事监护基础上的残疾人国家监护路径更优。我国需要从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的启动方式、构建多元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保护方式、优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人的选任和权利救济三个角度,建构和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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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三川;
黄红艳;
吴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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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汇总分析本院2010-2019年5222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探讨鉴定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委托事项、鉴定案由等的变化情况.方法:通过自制调查表对5222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①鉴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0-2014年以刑事类案件增加为主,2015-2019年以民事类案件增加为主.②委托事项以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主.③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案由前3位依次是盗窃(759例,25.56%),伤害(533例,17.95%),杀人(289例,9.73%),8大类案件2014年最多(172例),2015年下降之后数量相对稳定.④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件鉴定数量逐年增加,以特别程序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主.结论:2010-2019年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委托事项以刑事责任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为主.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8大类案件数量2015年下降后相对稳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特别程序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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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绍敏;
张振兰;
王小敏;
王学义;
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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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调查20年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的特点及发展变化趋势.方法 对2001至2020年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的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评定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20年间鉴定案例8302例,鉴定有效案例为8228例(有效率99.1%),刑事案件4596例(55.9%),民事案件1700例(20.7%),被害和性防卫能力案件1054例(12.8%),服刑能力780例(9.5%).其中刑事案件中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案件居前三位;民事案件中以民事行为能力及交通事故案例位居前列,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尤以近5年明显增加.医学诊断的排序为:无精神病(28.2%),精神分裂症(19.2%),器质性精神障碍(16.2%),精神发育迟滞(15.6%),双相情感障碍(6.0%),抑郁障碍(5.7%).在评定法律能力的案例中:刑事责任能力(62.3%)、性自我防卫能力(14.0%)、民事行为能力(12.1%)位于前三位.无刑事责任能力中,精神分裂症居首位(66.7%),无行为能力中器质性精神障碍最多(74.6%),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中精神发育迟滞占71.0%,无服刑能力中精神分裂症居多(62.3%).多元Logistics回归分析显示男性(OR=7.462,P<0.001)、农民(OR=1.321,P=0.001)、个体(OR=1.873,P=0.018)、31~40岁(OR=1.281,P=0.016)、双相情感障碍(OR=1.580,P=0.005)是刑事鉴定案件的危险因素.结论 目前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件仍然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及交通事故鉴定案例明显上升,医学诊断无精神病的比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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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定监护是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与法定监护相对应,是指成年人在清醒时选择一个信任的人,书面指定其为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在日趋老龄化的中国社会,这无疑是一项很有意义的立法实践。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人却面临两难,不知该选择亲属还是非亲属做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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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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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弱势群体保护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审查关注的重要环节,从民法的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分析知情同意能力,包括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精神、神经疾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外在干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弱势群体,获取知识能力低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弱势群体等诸多情形。尝试以“同龄的正常人群”为参照对象,说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保护,其目的是补足弱势群体知情同意能力缺陷使其达到正常同龄人的标准,缺乏阅读能力受试者见证人制度对弱势群体保护措施存在缺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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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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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因应了中国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到来,具有相当积极意义.其中,在原有《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针对成年监护提出了成年意定监护模式、贯彻了“协助决策”理念,注重被监护人“意思能力”的实现,旨在充分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完成“替代决策模式”向“协助决策模式”的转变,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值得肯定的方面.作为一项制度,其实施有赖于完善的制度设计,目前既有的规则显得粗糙,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具体而言,目前的规则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方式、监护监督等环节的设计上均有缺失.而且,毋庸置疑,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并非可以自成体系的实施,必须考虑目前既有规则与相关制度,如民事行为能力判定制度等的有机协调,但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规则明显缺乏这方面的考量,难免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协调.诸如简单类型化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模式无法贯彻“协助决策理念”的执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阻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适格被监护人范围的确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程序还不足以灵活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监护需求等等.本文旨在针对目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诸如确立单次精准化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制度,简化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下的特殊行为能力认定程序,完善启动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条件等,以实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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