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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开的司法审查标准

     

摘要

成文法的缺位和法院对行政程序重开的误解,共同构成了当前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的实践困局。突破这一困局要求统一重开启动到结束全过程的司法审查标准。在启动条件的审查上,应当引入期限等限制,并区分依申请与依职权重开的条件,以完善法院对重开条件的简陋构建。在审查处理的审查上,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对重开申请的审查义务,肯认行政机关在依职权重开时享有变更权的观点,同时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限制依申请而非依职权重开决定的作出。在重开决定可诉性的审查上,应当承认各种重开决定均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进而认可其可诉性。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并非长久之计,行政程序重开司法审查实践困局的最终出路,是在行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参考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建立行政程序重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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