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摘要

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1992年8月,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签订进口2000 吨AOO铝锭的合同。铝锭价格条件为CIF厦门,付款方式为D/P。合同约定起运港为巴西伊塔基港,装船期为1992年8月。合同签订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租用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丰”轮承运。1992年11月27日,“大丰”轮驶抵厦门东渡码头。申请人经估算,“大丰”轮从伊塔基港航行至厦门东渡码头约需40天航程,实际航行60天,船期过长。由于货物迟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