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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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