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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研究——以润德集团诉八局四公司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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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介绍

1.一审认定

2.二审驳回

3.再审裁定

(二)争议焦点

二、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分析

(一)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适格认定

1.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适格认定的重要性

2.当事人适格的一般理论

(二)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1.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性质

2.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

3.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三)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2.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担保方式

3.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的分析

1.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界定

2.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

3.申请人申请错误认定

(二)本案的结论

四、本案启发

(一)应当进一步明确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二)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

(三)适时引入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

(四)完善财产保全救济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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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引发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财产保全设立的意义在于规制债务人转移、隐匿、毁弃财产的行为,为申请人通过诉讼、仲裁实现其诉讼请求提供制度保障,防止出现申请人胜诉后却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从而方便解决债权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涉及到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问题,而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标准,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本文依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对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4.1万字。
  第一部分案情分析。笔者选取润德集团诉八局四公司与八局建设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归纳出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分析。笔者探究了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对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的适格认定,侵权责任的性质,管辖法院的确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性质等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对本案争议焦点提出笔者的解决方案,并论证认定申请人过错的判断标准,申请人申请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赔偿范围。
  第四部分本案启发。首先,从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在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中,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后,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申请人申请错误,可推定担保人存在过错,与申请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规定,不限于受理起诉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论述当事人还应有权在侵权行为地法院(一般是保全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再次,法院可以适时引入财产保险机制,核准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或担保业务。最后,引入复议程序,完善财产保全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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