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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摘要

【裁判摘要】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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