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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摘要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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