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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摘要

cqvip:高检会[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活动对预防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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