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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新类型探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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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以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干股”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二、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投资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三、以交易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以交易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

四、事后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事后受贿的司法认定

五、权属登记未变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权属登记未变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六、行为人退还或者上交贿赂款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

(一)概述

(二)行为人退还或者上交贿赂款司法认定

七、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和赌博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一)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财物的司法认定

(二)以赌博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八、特定关系人受贿研究

(一)特定关系人以“挂名”领取薪酬方式受贿的司法认定

(二)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性质与司法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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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新类型的受贿犯罪不断出现,与传统受贿相比有欺骗性、隐蔽性、间接性等特点。为解决当前受贿类型案件认定的问题,“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本文对《意见》进行解读。 全文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以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受贿的司法认定,这部分首先对干股的概念特点以及收受干股型受贿的类型等进行论述,然后对干股型受贿的疑难问题,如股份已经转让给受贿人数额如何认定,接受无资本依托和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型干股等如何认定进行详述。 第二部分是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投资受贿的司法认定,这部分首先对收受财物的形式等进行概述,然后对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投资,但未参与经营管理获得“红利”,以及实际出资或部分出资,得到的利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作为出资能否认定为出资等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是以交易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对交易形式受贿进行概述,后对以交易形式受贿的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受贿形式进行详述。 第四部分是事后受贿的司法认定,在这部分中,首先对事后受贿的主体等进行概述,然后对受贿罪的“事先约定”的司法认定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是权属登记未变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对当前的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现象以及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还是未遂进行论述,后对收受汽车房屋等物品中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案发,案发时办理了汽车房屋等物品的权属变更以及没有办理也没打算办理权属变更的现象进行剖析。 本文第六部分是行为人退还或者上交的形式与处理等进行论述,后对若干司法疑难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上交财物是否必须说明财物性质以及开始收下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等现象进行剖析。 本文第七部分是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和赌博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对司法实践中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或未实际出资,以“委托理财”名义获得收益现象进行论述。以赌博形式受贿,目前有赌债清偿型,输钱返还型,只赢不输型,收受赌资型等进行论述。 文章第八部分是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司法认定,这是两高《意见》新的内容,首先对特定关系人中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近亲属的定义应以刑事法律为准,“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经济利益关系,但不限于财产关系。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共同受贿的认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近亲属参与受贿案件的几种不同情况,对近亲属构成犯罪应从情理和刑事政策两个方面来考虑,同时对情妇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如何认定共同受贿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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