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5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确保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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