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更好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做好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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