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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正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规范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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