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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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