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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允许“师生恋”,那教师职业道德往哪搁?

         

摘要

对于公民个体权利,法无禁止即许可,虽然符合法理和法律精神,但在现实社会中并非完全行得通。因为人的行为还要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显然,我们的社会还没有也不可能发展到只需要法律规范而不需要道德规范的程度。事实表明,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伦理道德规范。而教师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教师职业伦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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