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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窝藏、包庇人因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

         

摘要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董斌认为:有人认为,如果窝藏、包庇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的人,则对窝藏、包庇的人就不能定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所谓犯罪的人,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包括未决犯、已决犯。窝藏、包庇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揭露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犯罪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如年龄未满14岁、系精神病人等)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不影响窝藏、包庇行为人对抗司法机关、阻挠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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