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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惩戒之司法救济——基于53件高校人事争议诉讼案例的考察

             

摘要

高校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具有高权性质,应受司法救济.我国法律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惩戒权的监控,但需进一步完善.立足现代大学制度,坚持法治原则,对不涉及身份改变的惩戒行为争议,应明确规定纳入受理范围,减少法院自由裁量空间;应参照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规定,通过附带审理实现对校规的监控;对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进行必要限制,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仅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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