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
惩戒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919篇,主要集中在教育、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篇;相关期刊60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府法制、中国经济周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华创新教育论坛等;惩戒的相关文献由846位作者贡献,包括曾彬、毛乐、李萌等。
惩戒
-研究学者
- 曾彬
- 毛乐
- 李萌
- 官钊敏
- 张弛
- 徐磊
- 李喜成
- 桂琴
- 樊熠
- 蔡海龙
- 郑以宝
- 郑立平
- 陈广华
- 黄晓瑜
- 付静
- 余雅风
- 冯晴
- 刘凯
- 刘学忠
- 刘宗平
- 刘耀堂
- 卞建春
- 史久伟
- 叶竹盛
- 吴薇
- 吴西杰
- 周培
- 周福星
- 周稀银
- 季爱民
- 宋远升
- 席运生
- 张光梅
- 张凤祥
- 张劭
- 张墨宁
- 张强
- 张新风
- 张晓林
- 张洁
- 张洪涛
- 张燕敏
- 张爱侠
- 张立平
- 张红芳
- 朱晶晶
- 李丹
- 李保荣
- 李刚
- 李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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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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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保障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了教师的师道尊严。教育的对象是人,面对学生犯错的情况,教师进行制止、管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等都可以成为帮助学生纠正错误、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教师要学懂弄通国家重要的文件、方针和政策,用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教育言行,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用爱心和智慧立德树人,当好学生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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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东进;
叶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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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士大夫追求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特别注重自我精神的修养,内求于己是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自讼斋是宋代官学内一个特别的斋舍,其本意是专门用于禁闭违反学规的学生,使其反思,是内求于己的一种具体的方法。但是,数十年后,自讼斋的功用却面向了整个社会,成为关押士人、镇压舆论和维护治安的工具。其功用转型的直接原因是北宋末年政治风气的转向,而根本原因却是自唐宋变迁以来地方权力进入真空期后,官府和士人试图重建地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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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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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要有态度,更要有温度,即使是惩戒,也应该是温暖的。如果本末倒置,不考虑如何通过惩戒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而是试图通过劝退、打骂、暴露个人隐私等手段带来威慑,制造大量负面信息,这样做如何让学生心服口服?如何让教育成为“心心相印的活动”?最近,十岁的儿子和两位同学课间在教室内追逐打闹,被班主任逮个正着,结果下午班会上三个孩子都做了检讨。学生犯了错误,老师及时批评教育,是正确的,作为家长,应支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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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
姬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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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的实质是为了使受罚者服从规则,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教育惩罚的实质是为了促进学生对规则的认同与主动内化,提升学生的社会道德,促进学生的社会化,而现实教育中常有对学生实施惩罚时不注重学生对规则的认同与主动内化,而只是一味地强制灌输,使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而忽略了学生作为教育主体的主动性,因此,在惩罚教育时应关注学生主体对规则的内在认知,促使学生对规则的认同,提升惩罚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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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钦;
沈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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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基于行为主义原理的教育强化和教育惩戒理论,对强化和惩戒的概念、适用条件、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新时代教师全员心育背景下,教师以心育心,合理运用教育强化和教育惩戒增强期待行为,降低不良行为,引导学生个体可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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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云;
刘晓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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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管理手段,与体罚、变相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教育性;惩戒方式在于合法性;惩戒效果在于统一性。教育惩戒不仅在法理上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需求。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业需求,是学生的成长需要,也是学校的管理要求。因此,为确保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校纪校规作支撑,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教师的惩戒能力,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合力促进教育惩戒的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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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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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会是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非常重要的经济组织,公会是行会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学者们对公会的研究集中在政治活动、商业活动、社会活动、社会等级制度等方面,但从规章制度角度研究公会惩戒措施则略显欠缺。行会在成立伊始一般都制定规章要求成员遵守,并对不遵守者进行惩戒。长期以来,公会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惩戒措施,包括监禁、缴纳罚金、逐出公会等,然而这套措施并未能有效遏制成员的违规行为。究其原因,既有公会内部存在的弊病,亦有外部有利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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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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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惩戒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推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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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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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作为被授权的事业组织,行使“开除学籍”处分并非意味着其性质就是“行政处分”,法律上对“处分”表述过于笼统,导致对其性质的理解存在学理和裁判分歧,法律及规章中相关概念并不统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但在法律层面付之阙如,“惩戒”表述更未适用于高等教育阶段。亟待在法律上以“惩戒”取代“处分”,统一各阶段教育法规中“教育惩戒”概念,明确“开除学籍”的性质是“教育惩戒”中的“身份类纪律性惩戒”,同时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上升至《高等教育法》,再授权规章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予以细化,推进部门规章及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合理规制高校行使“开除学籍”惩戒权的恣意,为教育法法典化厘清概念性质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