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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

         

摘要

<正> 一、引言日本对外国公司的全部来源于日本国的应税所得实行征税。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没有在日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对其总投资所得的红利、利息、专利权使用费和从一些个人服务、房地产及其它合同安排的总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日本国设有分支机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形式的常设机构),那么,公司就应报送一份所得税申报表,并按公司税法交纳税款。对于适用外国公司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申请而得到免税。甚至,对一个通过在日本的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其决定中止经营和转让其在日本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时,上述的规定仍可适用。

著录项

  • 来源
    《国际税收》 |1989年第9期|36-36|共1页
  • 作者

    庄坚;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湛江开发区税务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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